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6號
TYDV,114,補,136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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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6號
原告 郭金
被告 邱煜庭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該修
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
其價額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770,000元,及
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,778,779元(詳見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5,7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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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