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23號
TYDV,114,消債聲,23,20250303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林子超
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林子超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;㈢
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4
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
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
理清算事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1號裁定免
責確定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
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
消債職聲免字第131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。
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
復權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自屬有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忠文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