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潘士賢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: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附件:
一、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,聲請人曾參與前置
協商,惟嗣因故毀諾,請提出說明如下:
㈠聲請人與星展銀行協商後,已依約繳款幾期?並提出繳款
明細。
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,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
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」之毀諾原因?並提出相關證
明文件(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)。
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
關證明文件。
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?以及收入扣除協
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。
二、請聲請人就「聲請前2年即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」及「113
年11月至目前」之期間,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、
原因及種類,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(勿以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)
㈠薪資,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,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,如
有應扣除部分,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,以利本院審核。
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,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
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若都無法提
出,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。
㈢另就聲請人稱自112年5月起經營水餃攤,請分別陳報前開
公司於聲請更生前之營業期間,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?
有申報營業稅者,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
(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、商業登記抄本
、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
書)。如無證明文件,仍應說明營業期間及收入情形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、受扶養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、全國
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
得清單。
四、請提出聲請人、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薪資存摺
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之全部存摺封面,及自111年11
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
易明細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經併為一筆
之「彙總登摺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;如
有非薪資之存款,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及性
質。
五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前2年(即111
年11月至113年10月)每月必要支出;及自聲請更生程序開
始即113年11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(請分別列
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,勿僅書寫如附件),並提出
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;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
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.2倍計算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(即1
11年為18,337元、112-113年為19,172元114年為20,122元)
。
六、查聲請人主張其配偶因甫生小孩,故無法工作,請提出證明
文件(如離職證明等)並說明每月如何支付扶養費,並提出
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。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、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(例如:
租屋補助、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、育兒補助、老人年金
、生育獎金等)?若有,其數額、期間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
明文件。
八、聲請人現有無交通工具(機車、汽車)?如有,請提出行車
執照。
九、請說明聲請人、受扶養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
蓄性、投資性保單(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
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)。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
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。聲請人
如何繳納該保費?該保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
方案中。若無,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
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。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毓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