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61號
TYDV,114,消債更,61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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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范心雅
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: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
附件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、受扶養人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
得資料清單(內容須清楚明確)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
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。    
三、關於聲請人「聲請更生前2年內」(即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
止)及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:
  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於112年1月前是否要以18,337元列計(
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.2倍)、
於112年1月起是否要以19,172元列計(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
市112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.2倍)?如不同意,請提
出各項支出之相關證明單據,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
出。
四、請陳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11月迄今之每月
必要支出,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(如膳食費、交通費
、租金、水電瓦斯費、手機費等),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
明文件以佐;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
活費用1.2倍計算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(114年為20,122元
)。       
五、請說明聲請人、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(例如:
租屋補助、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、三節禮金、老人年金
等)?若有,其數額、期間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;如
無請提出切結書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、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薪資存摺
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之全部存摺封面,及自111年11
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
易明細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經併為一筆
之「彙總登摺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;如
有非薪資之存款,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及性
質。
七、請提出機車車牌號碼000-000號、N5Q-775號機車行車執照。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
性保單(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
他人部分)。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
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。聲請人如何繳納該
保費?該保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。若
無,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
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。       
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毓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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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