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周健宏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,
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,消費者債務
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
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;
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
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、提出關
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更生之聲請,債務人經法院通
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,或拒
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,應駁回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43條第1項、第44條
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9日逕向本院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
之更生聲請,且距前置調解不成立已逾20日,應依首揭規定
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及提出如
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。上開事項,
如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董士熙
附件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「全部」帳戶自112年1月起
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
或歷史交易明細。不論是否常用,均需提供,請勿漏報,以
免有隱匿財產之虞。
◎中國信託銀行部分於前案已經提出部份資料,不必重復,
只需補提更新至114年3月回函日止之資料。其他帳戶仍請全
數提出。
三、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」(不論有無保險,均請提出)
,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(人壽
保單、儲蓄性保單、投資型保單)?如有,請提出各該保險
公司出具之證明,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?如
何支付?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?該保
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?
四、聲請人有無汽車、機車?如有,請提出行車執照。
五、請說明聲請人自114年1月起至今之收入(如薪資、獎金、佣
金、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),並提供相關證明。並說明:
㈠如為薪資所得,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。(
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,勿僅陳報實領
薪資);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亦應提出證明(如
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);如「無業」,
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(例如身體、疾病等)當時無法取得有
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?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。
㈡聲請人自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31日,以及自114年1月1日
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、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
發放之津貼(例如租屋津貼等)?如有,請分項條列式列出
領取項目、金額、期間,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。
(如有資料,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)
六、請說明聲請人自114年1月起至今之支出,如果與聲請狀陳報
前二年資料相同,簡要敘明相同即可,不必另提出支出證明
;但若個人支出超過20,122元,應檢附各項支出證明。
七、請說明
㈠受扶養人周双喜自114年1月起至今之支出,如果與聲請狀陳
報前二年資料相同,簡要敘明相同即可,不必另提出支出證
明;但若支出超過20,122元,應檢附各項支出證明。
㈡說明受扶養人周双喜自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31日,以及自
114年1月1日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、國民年金給付
、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?如有,請分項條
列式列出領取項目、金額、期間,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
明資料。(如有資料,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)
八、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,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
式(償還計畫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