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芷菁(原名:張純華)
代 理 人 周威君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
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附件:
一、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(人壽保單、
儲蓄性保單、投資型保單),若有,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
險費若干?如何支付?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
金若干?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。
二、名下有無機車?若有,請提出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。
三、請說明聲請人於「聲請更生前二年內」(111年10月起至113
年9月止)每月收入及其總額,以及「自聲請更生起迄今」
(113年10月起)每月之收入所得,並請提出相關所得、收
入之證明(如薪資單、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,請依上述二
時段分段說明)。
四、請說明聲請人於「聲請更生前二年內」(111年10月起至113
年9月止),以及「自聲請更生起迄今」(113年10月起),
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(如中低收入補助、育兒補助、租屋
補助等)?如有,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、數額、期間為何,
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(
如有資料,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