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152號
TYDV,114,消債更,152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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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巫皇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: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附件:
一、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,惟嗣因故毀諾,請提出說明如下:
  ㈠聲請人與和金融機構協商後,已依約繳款幾期?並提出繳
款明細。
  ㈡依聲請人主張,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,會諾之原因係因經
營鹹水雞攤之收入不穩定,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每月
收支表、金融機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)。
 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聲請人稱自112年2月起於菜市場擺攤,請分別陳報前開攤販
經營於聲請更生前及自113年5月起至今經營國記牌鹹水雞之
營業期間,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?有申報營業稅者,並請
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(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
申報核定通知書、商業登記抄本、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
明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)。如無證明文件,仍應說
明營業期間及收入情形。
三、請說明聲請人、受扶養人聲請更生後,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
數額(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,勿僅書寫如
附件),並提出相關單據。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
市最低生活費用1.2倍計算,亦請提出此主張(即114年度為
20,122元)。 
四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(例如:租屋補助、
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、育兒補助等)?若有,其數額、
期間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;如無請提出切結書。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、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薪資存摺
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之全部存摺封面,及自112年3月
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
明細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經併為一筆之
「彙總登摺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;如有
非薪資之存款,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及性質

六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
性保單(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
他人部分)。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
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。聲請人如何繳納該
保費?該保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。若
無,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
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。 
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毓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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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