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120號
TYDV,114,消債更,120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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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范菱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: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
附件:       
一、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,惟嗣因故毀諾,請提出說明如下:
  ㈠聲請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協商後,已依約繳款幾期?並
提出繳款明細。
 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,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
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」之毀諾原因?並提出相關證
明文件(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)。
 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
關證明文件。
 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?以及收入扣除協
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。
二、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。          
三、請提出受扶養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。
四、請提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薪資存摺、證券存
摺、集保存摺等)之全部存摺封面,及自112年2月起至本裁
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,勿
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經併為一筆之「彙總登
摺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;如有非薪資之
存款,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及性質。
五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4年2月迄
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(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
行計算加總,勿僅書寫如附件),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
件以佐;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
用1.2倍計算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。 
六、聲請人、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失業補助、租
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、育兒津
貼、身心障礙補助、疫情紓困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
金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,例如存摺封面暨內
頁等,據實向法院陳報。        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毓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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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