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字第20號
原 告 鍾承洋
訴訟代理人 蔡采晴
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梅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
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6萬1,371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3萬7,419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,000元,尚應補繳3萬5,
41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賴棠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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