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4年度,12號
TYDV,114,家繼訴,12,202503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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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
原 告 鄧鎮雲
被 告 鄧玉芳
鄧玉美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曾國俊
被 告 鄧玉瑤
兼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鄧吳廷妹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又因財產
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。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、第77條之13規定甚明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未據繳足裁判費
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
起5日內如數補繳,該裁定於114年3月3日送達於原告,然原
告迄未補繳,有該裁定書、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
可稽,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本件起訴
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
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温菀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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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