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4年度,128號
TYDV,114,司家聲,128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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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28號
聲 請 人 張OO
代 理 人 馬承佑律師
相 對 人 胡OO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
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判決確定,並命相對人
負擔訴訟費用並確定在案。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
共計326,700元,爰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
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。惟查,聲請人就上開剩餘財產分
配事件,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裁定在案,聲請
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顯無權利保護之必
要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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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