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463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建海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6樓
債 務 人 劉禎芸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路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翰章工程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,以及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債 務人已自翰章工程有限公司退保,無可供執行之勞保資料, 此有勞保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,則債務人無位 於本院轄區之財產可供強制執行;而存款債權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位於臺南市,此有債權人聲 請狀在卷可稽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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