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3411號
TYDV,114,司執,33411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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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341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楊耀輝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丹鳳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股票,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 地為標的物所在地。經查,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, 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,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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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