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3143號
TYDV,114,司執,33143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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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3143號
債 權 人 寶祥縣寶社區管理委員會
     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賴秋桂  住同上  
債 務 人 黃聲威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○0號6樓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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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提出執行名義即本院113年度促字 第1331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 3月18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4年3月20日送 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 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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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