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1883號
TYDV,114,司執,31883,20250318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883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16樓、4
            0樓及41樓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 住同上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、孔貞元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  
債 務 人 辜志晴 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路000 巷0號二樓之2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 行,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債務人之住 居所係在花蓮縣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