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640號
債 權 人 卓玥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樓
法定代理人 吳俊逸 住同上
債 務 人 呂永信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3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甘樂整合設計有限 公司之薪津債權等各項勞務報酬,而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三 重區,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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