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1112號
TYDV,114,司執,31112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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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11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

債 務 人 陸佳惠陸亭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為執行,是應以債 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務人設 籍於戶政事務所,且居所不明,即應以其在國內最後之住所 ,視為其住所,而債務人之最後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, 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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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