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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8764號
TYDV,114,司執,28764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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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8764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家駿  
           住同上 
債 務 人 葉妤嫻即葉梅蘭
           住苗栗縣○○鄉○○00○0號  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應由債務人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湖口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並聲請查詢債務 人之健保、郵局等資料,然債權人既已有指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,依前揭規定,自應以該第三人所在地管轄。經查, 第三人乃設址於新竹縣,非在本院轄區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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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湖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