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(債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8503號
TYDV,114,司執,28503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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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8503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劉璟
相對人 即
債 務 人 王建鋐即王錦耀


債 務 人 阮烽驊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 供執行,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,聲請逕行發 給債權憑證。惟查,相對人等之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 區、屏東縣林邊鄉,非在本院轄區內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 第2項、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,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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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