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4827號
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
債 務 人 張琬喩
黄得綸即黄得愷之繼承人
黄得銘即黄得愷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黄得綸、黄得銘所得領取被繼承 人黄得愷於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,是應以 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。經查,上開第三人係設 址於臺北市中正區,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 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