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3633號
TYDV,114,司執,23633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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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633號
債 權 人 劉姵伶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14樓之5  
債 務 人 陳義傑即陳榮彬即陳俊傑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弄0號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(下同)32,7 47元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3月6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 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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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