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631號
債 權 人 陳月琴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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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4樓
債 務 人 李健銘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2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,並繳納執行費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、第6條第1項、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 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 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且未繳納執行費 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命 令已於114年3月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 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