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06號
TYDV,114,司促,3806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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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債 務 人 劉南坤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萬陸仟柒佰貳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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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