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408號
TYDV,114,司促,2408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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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陳子龍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參萬伍仟參佰捌
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零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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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