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4年度,9號
TYDV,114,司,9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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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9號
聲 請 人 黃崇煌
代 理 人 李銘洲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晉工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
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
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5條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
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凱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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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昌晉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