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323號
TYDV,113,重訴,323,202503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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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
上 訴 人 吳宗原



被 上訴人 有得學校財團法人

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6,713,17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,186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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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