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
原 告 黃松喜
訴訟代理人 陳義權律師
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
訴訟代理人 陳明亮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
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
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庭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,並當庭
交付多元繳費單給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執,有上開言詞辯論筆
錄(筆錄內有原告訴訟代理人簽名)在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
今仍未繳費補正,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收費答詢表在卷足
憑,是依首揭法律規定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
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