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822號
原 告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
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
被 告 姚堯
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因被告經合法通知,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
期日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定期宣判
,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嗣後補正未到庭之正當理由,有再開
辯論程序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慧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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