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289號
上 訴 人 高光磊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建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。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
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袁雪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蘇哲男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