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473號
TYDV,113,消債更,473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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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涂子嫻涂思怡即涂㨗茹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,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
院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11  日
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陳炫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盧佳莉
※附件             
一、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。
二、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、津貼、社會
保險給付(例如失業給付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身心障礙津貼、
房租津貼、育兒津貼等),若有,其期間、金額為何,並提
出相關證明。
三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?任職何處?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
?【並請提出薪資單、薪資袋、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
得、收入、支出之證明,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】
四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為何?(請分別列載個人
及扶養費)【並請提出存摺影本或相關支出之證明】若須採
計扶養費亦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不可省略)。
五、就「聲請更生前二年」即「111年1月至112年12月」期間,
請陳明聲請人這段期間之總收入為何?何時開始未有收入?
六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之保險保單(須包括保險
公司名稱、保單名稱及編號),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
干?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?(請向中
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
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,如查有投保紀錄,請逕向表內之保險
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)。若無,亦
請提出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。
七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
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可提出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
?並說明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清償債務金額、扶養費及必
要生活費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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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