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3年度,96號
TYDV,113,司執消債清,96,202503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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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
債 務 人 李坤學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00號  
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 住同上
代 理 人 呂亮毅、蘇稜詔、張簡旭文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8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冠翰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林律丞、馮慧芬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5樓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
            至12樓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曹𦓻峸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樓 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林勵之、羅建興、陳視介
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7樓 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、207
            、209號1樓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 
           寄板橋莒光○○○00000○○○  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至10
            樓及68號1樓、2樓、2樓之1、7樓、9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 住同上
代 理 人 黃勝豐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5樓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、羅明智、何宣鋐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 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吳淑芬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21樓 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5樓  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馮景憶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○○路000號6樓    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2樓之3  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7樓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13樓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戴安妤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A
            室              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9樓 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 
          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


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18條定有明文。次 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消債條例 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6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資 產表、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歸屬資 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 ,債務人現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。另 考量清算程序中債務人應自負郵務送達費用成本、清算財團 財產之性質等因素後,依據首揭規定,本件以不召集債權人 會議為適當,逕以裁定代替決議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        
附表:
113司執消債清第96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價值/新台幣(元)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77,846 一、債務人已分3期方式提出等值金額到院。 二、應將保單返還予債務人。 債務人於友邦人壽之保險契約。 2 汽車及機車 0 已逾越耐用年數甚多而無處分實益,應返還予債務人。 民國94年出廠之機車、70、78年出廠之汽車各乙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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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