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57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美玲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蘇肇邦
廖許桃妹
林郭淑貞
林益男
曾文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,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
,應依法繳納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71號判決提起上
訴,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
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,上訴人於同年月7日
收受送達,迄未補正等情,有前開裁定書、送達證書及本院
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,爰依前
開規定,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