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817號
TYDV,112,訴,1817,2025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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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81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大璽記帳士事務所即宋淑珠


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黃明智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
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
上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71萬6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73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盧佳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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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