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2555號
TYDV,111,訴,2555,20250320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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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
原 告 温雪如
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
複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
被 告 王欣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0 ○0號0樓

王欣
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永嚴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
月23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,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239條,前開規
定於裁定亦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所為之民國113年2月23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民
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未附載,為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如本裁定附表所示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 日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佳莉附表:土地標示
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 1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   1/1  2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  1/1  3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  1/1  4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  1/1  5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  1/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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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