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緝字,114年度,11號
TYDM,114,附民緝,11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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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
原 告 王泓翔
被 告 謝宗翰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
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
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
法官 張英尉
法官 羅文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簡煜鍇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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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