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451號
原 告 林虹妙
被 告 崔宏嘉
黃仲廷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)
上列被告崔宏嘉、黃仲廷因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金訴字第161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事件繁雜非經
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
法 官 黃筱晴
法 官 呂宜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心姿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