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4年度,5號
TYDM,114,金訴,5,202503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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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金訴字第5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TOLENTINO JOHN RUSSEL GAMBOA




選任辯護人 陳叔媛律師
劉韋廷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
度偵緝字第44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TOLENTINO JOHN RUSSEL GAMBOA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參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TOLENTINO JOHN RUSSEL GAMBOA因違反洗錢防制法
等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被告否認犯行,惟被告所涉幫助
詐欺、幫助洗錢罪嫌,有起訴書所載之證人即被害人許瓊文
之證述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、被告郵局帳戶開戶及交易紀錄
等可資佐證,足認被告涉犯前開各罪犯罪嫌疑重大。又被告
菲律賓籍,在臺本無固定住居,且本次入境預計隔日即離
臺,認被告有逃亡之虞,並有羈押之必要,依刑事訴訟法第
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於民國114年1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
案。
二、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原羈押之原
因及必要性皆仍存在,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,著自114年4
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雨涵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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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