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金訴字第133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楷傑
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
李妍德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
113年度偵字第607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陳楷傑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辯
論終結,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
必要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