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4年度,133號
TYDM,114,金訴,133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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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金訴字第133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楷傑


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
李妍德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
113年度偵字第607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陳楷傑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辯
論終結,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
必要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怡靜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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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