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3號
TYDM,114,重訴,3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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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CHAMNAN ARNON(中文名:阿隆)




辯 護 人 孫志堅律師
被 告 KHAMSON SOMPHIN(中文名:宋平)



辯 護 人 黃麗岑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
年度偵字第564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CHAMNAN ARNONKHAMSON SOMPHIN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
日起延長羈押貳月,並均禁止接見通信。
  理 由
一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
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
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
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
,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,第一審
、第二審以3次為限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
。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,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
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,第一審、第二審以6次為限,刑事妥
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CHAMNAN ARNONKHAMSON SOMPHIN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、懲治走私條例第
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,前經本院訊問後,被
告2人均否認犯行,惟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
可參,足次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。被告2人歷次供述內容相
異,且有共犯「宋山」尚未到案,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。又
被告2人所犯上開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考
量一般人趨吉避兇、不甘受罰之人性,併被告2人均為泰國
藉之外國人,在台無合法居留之事由,自有相當理由可認有
逃亡之高度可能性,是本件有羈押之原因。經審酌比例原則
之考量及為確保後續審理之進行,爰經本院裁定均自114年1
月3日起羈押3月,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。
三、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,認前項
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3款之羈押原因
依然存在,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社會秩序及
公共利益、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
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,認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,且均無
從以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,爰裁定
被告2人均應自114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皓彥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怡靜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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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