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96號
TYDM,114,聲保,96,20250306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陸奕璿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
間中交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陸奕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陸奕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,於民國112年9月11日送
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。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
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假
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

二、經查,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
,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
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
護管束名冊無誤,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10日
,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
日為115年4月2日,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
束,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裁定
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秋慧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