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83號
TYDM,114,聲保,83,2025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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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徐從



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
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徐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徐從華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裁定判處合計
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,並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
假釋,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,
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93
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怡靜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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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