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119號
TYDM,114,聲保,119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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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11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侑良


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謝侑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侑良前因妨害秩序罪,經本院判處
合計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,並於民國110年8月31日送監執行
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嗣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
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
等語。
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
有明文。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
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
明文規定。經查,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於執行中經
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180號核
准假釋在案,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
40135418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
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,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
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巧俞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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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