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850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蔡恆誠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6號)
,聲請變更限制住居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蔡恆誠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4
樓」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蔡恆誠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於「桃園
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」,因上開處所業經出租他人,被告現居
住於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4樓」,故聲請變更限制
住居於該址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即被告(下稱聲請人)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前經
本院裁定限制住居於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」。茲聲請人
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到庭陳明上開處所業經出租他人使用,
現實際居住於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4樓」,本院認
聲請人變更限制住居至該址,對於限制住居以防止聲請人逃
亡之目的應無妨害,亦不影響聲請人日後訴訟文書之送達,
是上開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