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817號
聲 請 人 張奕峰
被 告 戴立基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搶奪等案件(113年度訴緝字第113號),聲
請發還扣押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「扣押物發還申請書」所載。
二、按案件如未繫屬法院,或已脫離法院繫屬,則扣押物有無留
存之必要,是否發還,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,予
以審酌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4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經查,被告戴立基本案搶奪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
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並已確定送執行,有前案紀錄表在
卷可稽。是以,本案已脫離本院繫屬,本案扣押物有無留存
之必要,應由判決確定後之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
審酌。從而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本案扣案物,礙難准許
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蕙芳
法 官 陳布衣
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