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之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575號
TYDM,114,聲,575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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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57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朱景麟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4年度執聲字第3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朱景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
刑壹年陸月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朱景麟因犯竊盜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
定如附表,經受刑人聲請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
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
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
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
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
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
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
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
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
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。又依刑法第53條應
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
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
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,其中一罪雖得
易科罰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,於定執
行刑時,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
,此亦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裁定意旨足資參酌。
三、經查:
 ㈠受刑人朱景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
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均確定在案,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
法院等情,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又受
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
年11月8日,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,其犯罪日期係於
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,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。而受刑人所
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,如附表編號
4至6所示之罪,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依刑法第50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固不得併合處罰,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
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
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
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,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於
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為竊盜、偽造文書、
詐欺、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類型,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非高
,然犯罪時間並非相距甚遠,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
之人格特性、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、犯罪預防等情狀
,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之評價,暨本院前已寄送
檢察官聲請書、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予受刑人,受刑人
表示無意見之意見等情節,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稽,衡諸上
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與 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,揆 諸上開解釋意旨,本院於定執行刑時,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亭妘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附表:受刑人朱景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     號 1 2 3 罪    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8月25日 111年9月4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62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45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3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145號 112年度簡字第3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3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145號 112年度簡字第3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22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0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2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11號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
編     號 4 5 6 罪     名 加重竊盜 洗錢防制法 加重竊盜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4日 111年7月14日 112年5月28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31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412號、第12974號;112年度偵緝1027號、第1028號、第1029號;移送併辦案號: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480號(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,應予補充)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5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0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556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0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3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17號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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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