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原交易字,114年度,8號
TYDM,114,審原交易,8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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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英明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895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
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,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
,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吳英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,累犯,處有期徒刑七月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吳英明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10時許,在桃園市○
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0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,明知飲酒後已達
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
之犯意,於同日13時許,自該處騎乘微型電動自行車上路,
嗣於同日13時45分許,行經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55巷口,為
警攔檢盤查,並於同日13時47分許,對吳英明測得其吐氣所
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47毫克。
二、證據名稱:
 ㈠被告吳英明於警詢、偵查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。
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
通知單、現場照片。
三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
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 ㈡被告前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本院以108年度桃原
交簡字第6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、併科罰金新臺幣(下同
)1萬元確定;另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09
年度桃原交簡字第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、併科罰金1萬元
確定,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19號裁定定應執行
有期徒刑10月確定:復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
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,並與前
述案件接續執行,入監執行後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,於
111年3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,假釋未經撤銷,其未執行刑之
刑,以已執行論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,
且為被告不爭執,是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
之罪,為累犯。復本院審酌被告已有前述刑之執行情形,卻
不知警惕,再為本件相同罪質之犯行,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
應力甚為薄弱,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,加重最低本刑亦
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,有加重其刑之必要,是依司法
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
項之規定,予以加重其刑。
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,已達不
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,竟仍騎乘微型電動自行車上
路,業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,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
、財產安全之觀念,其法治觀念淡薄,殊值非難,兼衡被告
遭查獲之後,自始供認犯行不諱之犯後態度,復經測得之吐
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47毫克之犯罪情節,暨其素行(
除前開累犯之前案紀錄外)、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
、案發時無業、須扶養配偶及孫子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
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四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 10條之2、第45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提起公訴,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31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

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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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