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14年度,118號
TYDM,114,審交附民,118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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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8號
附民原告 王晨翰
附民被告 陳恩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42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陳恩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
42號),經原告即告訴人(下稱原告)王晨翰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固因原告撤回
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,惟原告已聲請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,此有本院114年3月5日準備
程序筆錄在卷可佐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承益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韓宜妏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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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