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
附民原告 陳恩恬
附民被告 王晨翰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42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王晨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
42號),經原告即告訴人(下稱原告)陳恩恬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,固因原告撤回
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,惟原告已聲請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,此有本院114年3月5日準備
程序筆錄在卷可佐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
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