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壢簡附民字,114年度,14號
TYDM,114,壢簡附民,14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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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號
原 告 林清如



被 告 彭勝鴻



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(113年度壢簡字第2658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
法 官 葉作航
法 官 莊劍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渝婷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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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