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壢原簡字,114年度,31號
TYDM,114,壢原簡,31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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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壢原簡字第3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唐宗聖



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調院偵字第8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唐宗聖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修正如下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:
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5行「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自用小
客車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
車」;
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「球棒」之記載,更正為「棍棒」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唐宗聖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。
 ㈡被告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,就本案毀損犯
行部分,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應論以共同正犯

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態度及方法
處事,即不明究理,率爾出手毀損告訴人馬廷嫻之財物,造
成告訴人財產受有損害,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,
法治觀念淡薄,所為實有不該;惟念及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
行,態度尚可,然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,
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情節及告訴人財產毀
損程度,暨考量被告之前科紀錄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
查,另其於警詢時自陳之職業、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(
見112年度偵字第31387號卷第29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
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(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渝婷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
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
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84號  被   告 唐宗聖 男 26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號            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唐宗聖(其所涉妨害秩序、傷害等罪嫌,另為不起訴處分) 因對黃忠和先前至其住處丟擲鞭炮一事心生不滿,竟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約10人,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 絡,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0時53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 00自用小客車搭載徐玉龍(所涉毀損、傷害等罪嫌,另為不 起訴處分),與其他不詳男子駕駛其他車輛共同至桃園市○○ 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0號道路旁後,唐宗聖隨即下車並持球棒 ,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,共同對馬廷嫻名下之車 牌號碼0000-00號銀色自用小貨車敲打破壞,致該車之後雨 刷片、後雨刷臂、全車玻璃、天窗、全車板金等處受有破裂 或凹損等毀損情狀而不堪使用,足以生損害於馬廷嫻。二、案經馬廷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唐宗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,復經告訴人馬廷嫻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,並與證人 黃忠和徐玉龍等人之證述情節均相符,另有現場監視器錄



影畫面及翻拍照片、本署勘驗筆錄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 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車輛毀損現場照片、億翔 汽車有限公司開立之估價單等各乙份在卷可佐,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 張家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 謝詔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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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